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审查官惩戒事情程序划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酷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审查官惩戒制度,规范审查官惩戒事情,促进和保障审查官依法履职,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职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审查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查官法》等执法律例及有关文件划定,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审查官惩戒事情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遵照司法纪律,体现审查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珍爱有机统一;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顺应,惩戒与教育相连系。

  第三条 人民审查院对审查讼事法履职中实行违反审查职责的行为,应当追究司法责任予以惩戒的,遵照本划定解决。

  第四条 审查官惩戒事情由人民审查院与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认真。

  人民审查院遵照《人民审查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划定,根据干部治理权限对审查官涉嫌违反审查职责的行为举行观察核实,并凭证审查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遵照有关划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议,并给予响应处置。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认真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审查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查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划定的违反审查职责的行为,提出组成有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样平常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第五条 最高人民审查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审查官惩戒委员会。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状师、审查官和法官等专业职员中选任。其中,委员总人数应为单数,审查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第六条 最高人民审查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官惩戒委员会的一样平常事情,由相关人民审查院检务督察部门肩负。

  第七条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执行分级认真制。最高人民审查院审查官惩戒委员会认真审议最高人民审查院审查官的惩戒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官惩戒委员会认真审议辖区内审查官的惩戒事项。

  第八条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惩戒案件审查观察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审查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当事审查官或审查官的近支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支属与解决的惩戒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观察事项的证人,以及当事审查官解决案件的辩护人、诉讼署理人;

  (四)有可能影响惩戒事项公正处置的其他情形。

  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议;主任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会决议。惩戒案件审查观察职员的回避由审查长决议。

  第九条 人民审查院肩负检务督察事情的部门依据《人民审查院检务督察事情条例》《人民审查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划定,认真受理审查讼事法责任追究的线索,观察核实审查官涉嫌违反审查职责行为。

  第十条 人民审查院肩负检务督察事情的部门经观察终结,以为当事审查官存在违反审查职责的行为,相关事实已经查清,应当追究司法责任予以惩戒的,制作提请惩戒审议意见书,报审查长批准后,提请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提请惩戒审议意见书应当列明:案件泉源、受理依据、当事审查官的基本情形、反映涉嫌违反审查职责的主要问题、观察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当事审查官的陈述和申辩、观察结论及意见建议、肩负检务督察事情的部门审查意见等。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审查院和省级人民审查院审查官的惩戒事项由本院提请同级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审查院审查官惩戒事项,应当层报省级人民审查院审查长批准,由省级人民审查院提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应当有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全国人大代表凌云:重塑黄山市国际旅游目的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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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因故无法出席的,须经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请审议意见书及相关案件质料六十日内完成组织听证、审议惩戒事项、作出审查意见等事情。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受理提请审议事项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提请审议意见书送达当事审查官。当事审查官有权申请回避。对人民审查院观察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存在异议的,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应当组织当事审查官、观察职员及其他相关职员举行听证,当事审查官有权举行陈述、举证和辩解。

  人民审查院肩负检务督察事情的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将听证的时间、地址通知当事审查官、观察职员和其他相关职员。

  第十四条 听证由审查官惩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最先,宣布审议事项;

  (二)询问当事审查官是否申请回避,并作出决议;

  (三)人民审查院肩负检务督察事情的部门派员宣读提请审议意见书;

  (四)当事审查官陈述;

  (五)观察职员与当事审查官划分举证、质证;

  (六)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委员询问;

  (七)观察职员、当事审查官划分揭晓意见;

  (八)当事审查官最后陈述。

  观察组和当事审查官可以向惩戒委员会申请相关职员到听证现场作证或说明情形,是否赞成,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议,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决议。

  第十五条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对当事审查官是否存在违反审查职责行为举行审议,以为惩戒事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应当在审议后作出决议;以为事实不清、证据存疑的,可以退回人民审查院,由肩负检务督察事情的部门认真弥补观察。人民审查院肩负检务督察事情的部门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弥补观察完毕。弥补观察以二次为限。

  第十六条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经由审议,应当凭证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划定,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认定审查官是否存在违反审查职责的行为,提出组成有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样平常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经审议未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的,由人民审查院凭证审议情形举行弥补观察后重新提请审议,或者撤回提请审议事项。

  第十七条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十日内制作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审查官、相关人民审查院以及有关单元、部门。

  第十八条 当事审查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查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审查异议时代,相关人民审查院应当暂缓对当事审查官作出惩戒决议。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当事审查官异议申请的六十日内对异议及其理由举行审议并作出决议。以为异议不确立的,作出维持原审查意见的决议;以为异议确立的,应当换取原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审查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审查院应当遵照《人民审查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划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议,并给予响应处置。

  第二十条 人民审查院作出惩戒决媾和响应处置,应当制作惩戒决议书,列明惩戒决媾和处置意见的相关依据并阐释理由,在十日内送达当事审查官,并将惩戒决议及执行情形转达审查官惩戒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当事审查官对惩戒决议及处置不平的,可以提出复核和申诉,根据《人民审查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划定程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审查官惩戒程序与纪检监察机关对审查官涉嫌违反审查职责行为观察处置程序的衔接,根据有关划定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由最高人民审查院认真注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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